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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已收窄:阿联酋基金法规解读

作者:创始人 发布时间:2024-03-25 10:16:47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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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了解阿联酋的基金法律法规对中国企业进入该市场前做好法律风险管理至关重要。我们可以通过2012年基金条例、2016年基金条例以及最新的2023年基金条例的变化沿革窥探阿联酋基金法律的政策倾向,并最终辅助更好作出商业方面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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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旧基金条例

2012年基金条例是阿联酋首次全面规范国内外基金的推广和在阿联酋设立的国内基金。尽管这份约30页的《条例》相对详尽(与SCA发布的其他条例相比),但其中有些部分仍不够明确,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澄清。该条例明确区分了本地基金(在阿联酋设立的基金)和外国基金(在阿联酋境外或阿联酋自由区如DIFC设立的基金)。

01

预先批准要求

所有外国基金的营销(无论是面向公众还是私募)都必须获得SCA 的批准。SCA 可在30 天内批准或拒绝推销基金的申请。监管局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可施加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条件和要求提供任何文件”。这种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可能意味着,SCA会对可营销的外国基金类型、其认为适当的基金管辖区等施加条件。在现阶段, SCA没有提供进一步的指导。

02

私募与营销

私募外国基金需向特定投资者提出要约,但目前不确定监管机构是否要求提供这些投资者的名单。投资者最低认购额规定为500,000迪拉姆(适用于大部分外国基金)或1,000,000迪拉姆(适用于在“自由区外”设立的外国基金)。所有外国基金的营销(无论公开还是私募)都必须通过阿联酋本地持牌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外国基金可以通过阿联酋(非DIFC)的“外国公司代表处”营销,但限于机构投资者,且最低认购额为10,000,000迪拉姆。这一“代表处”豁免的具体适用范围目前尚不明确,不清楚是限于中央银行许可的代表处还是包括其他类型。由于中东地区富裕投资者多为高净值个人,限制仅适用于机构可能限制豁免的效用。

03

违规行为和“可容忍惯例”

任何违反《条例》规定的人都可能受到警告、罚款或被吊销、暂停或取消任何许可证/批准书。然而,《条例》并未赋予SCA 宣布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的投资/认购协议无效的权力。

对可容忍做法的影响。一直以来,阿联酋都是该地区对境外证券(包括基金)营销监管最松散的司法管辖区之一。对于向阿联酋目标投资者推销证券(包括基金单位)的外国实体(即未在阿联酋获得营业执照的实体),阿联酋当局一般不会强制执行相关法律,条件是此类推销必须在某些“市场惯例“(也称为“可容忍惯例”)的范围内进行。

这种“市场惯例”是多年来形成的,原因是缺乏正式的私人配售制度,也没有适当的豁免规定,使其无需寻求批准和获得许可。外国实体在阿联酋推销证券时广泛采用了这种做法,其中包括遵守以下规定:预先确定老练、有足够净资产、有能力承担投资风险的投资者;(间确保由在阿联酋没有法律/实体存在的个人/实体进行营销;(间确保在阿联酋的营销是有限的、由投资者主动提出的、一对一的和谨慎的;以及确保投资合同和付款是在阿联酋境外进行的。在《条例》颁布之前,法律界普遍认为这种做法可以降低(尽管不能消除) 阿联酋当局对外国资金营销采取行动的风险。

现在有了单独的基金私募制度(尽管需要获得SCA 批准并使用持牌中介机构),但阿联酋当局在多大程度上会继续容忍在阿联酋推销外国基金的这种市场行为,还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鉴于《条例》中的私募条款缺乏灵活性,“可容忍做法”很可能(尽管并不确定)会发展起来。据报道,SCA 官员在2012年11月的一次公开会议上发表了意见,根据这些意见,SCA 似乎可以容忍以“反向募集“为基础的营销行为(注意: 《法规》中没有此类豁免)。最终,“容忍做法”的程度将取决于SCA  选择在何种情况下严格执行《条例》,这可能需要若干年才能显现出来。

目前,根据阿联酋法律,只有获得中央银行许可的外国金融机构代表处才能在阿联酋推广其金融产品/投资。SCA 需要澄清基金发起人设立的代表处是否为:①中央银行许可的代表处(实际上只有银行可以设立,因此对许多基金发起人来说是“不可行的”;或SCA新制度下的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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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旧基金条例

2016年7月31日发布在阿联酋联邦公报的新基金条例取代了2012年第37号董事会决议(《关于共同基金的监管》)(“2012年基金条例”)和2013年第13号董事会决议(“2012年基金条例”)。关于修改《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私募例外情况”,与 2012 年《基金管理条例》合称“原管理条例”)。而2016年基金条例似乎反映了中央银行和SCA之间关系变化的顶峰,因为资金控制和检查的全部责任现在由SCA承担。与2012年《基金条例》类似,2016年基金条例对基金份额的许可、管理、募集文件要求、认购、发行与上市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不过,2016年基金条例也对2012年基金条例进行了一些修改,包括引入了针对特殊类别基金(如伞式基金和支线基金)的规定。 虽然这些变化中的大多数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阿联酋注册的本地基金,但新的规定也将影响外国基金。

01

基金法律形式更明确

2016年基金条例消除了与基金法律形式相关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进一步明确投资基金应被视为法人,其中还包括规定法人资格有效期的条款。2015 年第2号阿联酋联邦法(管辖阿联酋的商业公司)进一步支持了这一点,该法与其前身不同,专门规定根据 SCA 的规则和条例设立投资基金,并承认此类基金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2016年基金条例还对投资基金的资产做出了明确规定:投资基金的资产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不得抵押、出借、扣押或处置该资产以履行对第三方的任何义务。 再加上对法律形式的澄清,应该会给此类基金的投资者带来一些安慰,因为它支持此类投资基金的资产与其基金经理的资产分开的概念。

 因此,投资基金的资产以及单位所有者的相关权利不应因其基金管理人破产而受到损害。国外基金条例大大简化了外国基金在阿联酋的推广要求。2012年《基金条例》的7条(共22条)在2016年已缩减至只有1条,这或许反映了目前大多数外国基金都是在跨境基础上或在私募例外情况下推广的。

2016年基金条例同样涉及通过当地经销商在阿联酋推广外国基金,当地经销商有责任向 SCA 注册基金并遵守某些要求。2016年基金条例基本上将要求简化为要求外国基金注册并在使用当地分销商的情况下每年更新注册。

不过,境外基金发起人应注意,新基金条例规定的私募例外范围有所缩小。2016年基金条例则明确规定,反向募集不适用2016年基金条例。 虽然2016年基金条例没有明确允许针对此类反向招揽对阿联酋进行短期营销访问,但目前的理解是此类访问是可以容忍的。 然而,在阿联酋境内进行的活动仍应谨慎,以避免被视为在阿联酋“开展业务”,因为这本身就需要许可。

02

支线基金和伞式基金

2016年基金条例引入了支线基金和伞式基金的概念。 根据2016年基金条例,联接基金是指公共投资基金或伞式基金基金组的一部分,其资产至少85%投资于公共母基金或外国公募基金的单位,不包括在基金范围内。投资可流通证券和 SCA 确定的某些其他投资。伞式基金也是一种公共投资基金,但其投资政策通过建立附属子基金来体现。

03

共同基金监管费用的决议

SCA 还发布了主席决议 2016 年的《关于共同基金监管费用的决议》(“费用决议”)现已生效。费用决议规定了投资基金的注册和许可以及此类注册和许可的年度更新的应付费用。2016年基金条例对本地投资基金的设立以及外国基金在阿联酋的营销和推广产生影响。 此类机构需要重新评估其当前做法,以确保遵守新基金条例,并指出违规行为的处罚包括暂停或取消相关许可、登记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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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基金条例

2023年1月16日,阿联酋证券商品局(SCA)废除了2016年董事会第9号/RM决定《投资基金条例》(“旧条例”),并引入了一系列新规定,这些新规定对阿联酋的基金制度进行了诸多变革。新制度将对外国投资基金在该地区的运作方式产生重大影响。根据SCA决定第04/BC号2023年(“新外国基金法”),在向阿联酋的零售客户、专业投资者和市场对手推广外国基金的情况下,条件已被大幅收紧。 

01

新的基金类别

同时,根据SCA决议第01/主席号2023年(“新本地基金法”),SCA概述了对阿联酋国内基金进行重大改革的措施,引入了多种新的基金结构。新结构包括家族基金、ESG基金、贵金属基金、保护细胞基金、直接融资基金、房地产开发基金和商品投资基金。

引入了新的基金类别,如家族基金,基金所有权限于同一家庭的一个或多个人(类似信托基金),以及自我管理基金,由两个或多个个人或实体成立的本地基金。申请成立本地家族或自我管理基金的创始人需要成立基金董事会,新基金法规对董事会提出了具体要求。

新专业基金的类别被设立,结合资本要求的减少,包括ESG基金、贵金属基金、保护细胞基金、直接融资基金、房地产开发基金和商品投资基金。

02

对本地基金的新规定

新本地基金法适用于所有在阿联酋境内并在SCA注册的本地基金,本地基金服务提供商(包括基金经理和行政服务提供商等)以及“与本地基金相关的方”。这个“与本地基金相关的”的范畴非常广泛,包括任何是本地基金的投资者、董事、贷款人或相关方。新本地基金法将本地基金定义为由SCA在阿联酋境内根据规定建立和许可的公共或私人投资基金。因此,现在在阿联酋境外建立的基金被分类并另行监管。

新设立的本地基金的资本要求从之前的5000万迪拉姆降至100万迪拉姆。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本要求从500万迪拉姆降至100万迪拉姆。外国所有权限制放宽,允许这些公司100%的外国所有权。SCA还试图简化新基金注册过程,批准时间从十个工作日减少到五个工作日。

新本地基金法实施了额外条款,以支持SCA增加本地基金管理资金的目标。这包括允许本地投资基金进行并购活动,建立公共房地产基金的簿记建筑机制,允许投资基金分期增资以及回购在股票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基金。新本地基金法对自我管理基金的性质,要求基金经理向SCA提交额外申请以获得初步批准,包括关键投资者信息和投资政策数据。

根据新本地基金法,SCA在监督和检查投资基金方面扩大了其权力,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监督基金及相关方,包括无限制地访问数据、文件和信息。如发现任何违规行为,SCA可要求发布其认为必要的信息以保护投资者。

03

对外国基金的新规定

阿联酋证券商品局(SCA)不仅引入这些新结构,还为赞助商在阿联酋构建和推出新基金提供了更清晰、更流畅的方法。新规定的总体影响是鼓励寻求从阿联酋投资者那里获得资本的基金赞助商通过SCA许可的实体在阿联酋构建他们的安排,而不是之前常见的外国基金不受监管地跨境获取阿联酋资本的做法。新的外国基金法规定,外国基金在阿联酋的推广活动已被大大限制。

外资基金不得公开宣传或分发其基金单位,而只能向专业投资者和/或市场对手进行私下分发。这一变化对外国基金的推广者来说后果重大,他们现在必须调整他们所代表的外国基金的安排,以确保合规。

具体来说:1)向专业投资者推广和分发外国基金不再在SCA规则手册中免除。因此,只有获得SCA许可以进行“推广”受监管活动的公司,才能向专业投资者私下推广这些基金;2)现在禁止向零售投资者推广或分发外国基金。零售投资者的反向招揽本身并不禁止,但解SCA关于零售投资者的意图是禁止非SCA许可基金与阿联酋零售投资者直接交易;3)非阿联酋的外国基金分发者可以继续基于反向招揽的基础向专业投资者和市场对手发行外国基金的单位;4)所有在阿联酋分发的外国基金都必须在SCA注册,除非能够证明有文件记录的反向招揽。

04

豁免规定

新本地基金法包含了一些豁免,这些安排不会被视为基金规定的目的,包括:1)存款或共同银行账户;2)保险或养老合同;3)集团实体的母公司、控股公司、子公司和姐妹公司之间的共同投资;4)类似的物业共享使用计划;5)由集团实体的母公司、控股公司、子公司和姐妹公司管理的员工奖励和激励计划;6)由地方和联邦政府机构及其全资公司设立的投资基金;7)SCA批准的任何其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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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2023年基金条例最新法规生效后,外国资产管理公司和本地金融机构对新机遇的反应和适应方式仍有待观察。

对于国际基金来说,他们可能会转向专注于专业投资者和市场对手,而不是传统的零售市场。新法规可能导致资产管理公司推出的基金数量减少,因为高昂的合规成本和运营要求可能限制了投资的多样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