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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计划踩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投资人如何通过法律维权?

作者:创始人 发布时间:2022-10-12 10:37:08点击:0

近期,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F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做出执行裁定书,法院要求,对于F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尚未兑付的违法所得11.88亿元,依法予以追缴,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对F公司的涉案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处置,不足部分依法继续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另外,F公司是X期货公司的大股东。X期货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期货公司之一,公司注册资本为3.752亿元人民币。自2015年取得资管业务资格后,X期货公司转向资管业务,曾发行了多款预期年化收益率在9%左右的资管计划,但因为风控等问题一直罚单不断。

F公司因为非吸出事后,当地一家国资公司成为X期货公司的控股大股东。

案件情况如上。那么作为F公司、X期货公司的投资人,有哪些法律工具可以进行维权呢?

我们对此做出分析和解答。

1

非吸案件投资人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不能。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已进入刑事诉讼流程,集资参与人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驳回起诉。
(3)审理中的非吸案件,集资参与人也无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对于非吸案件,集资参与人众多,涉案财物属于非法财物,如果对个人进行单独赔偿,会损害其他集资参与人的利益。因此,个人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执行,法院不予受理。集资参与人的民事权利应当通过追缴退赔的方式解决。

2

非吸案件投资人能否参与刑事诉讼?

不能直接参与,需要推选代表人参与刑事诉讼。
根据非法集资案件的法律规定,投资人不是被害人,因此不是刑事案件诉讼参与人,无法直接参与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但可以推选代表人参与诉讼,由法院视情况决定。
法律规定: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集资参与人权利保障问题规定如下:集资参与人,是指向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及时公布案件进展、涉案资产处置情况等方式,依法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集资参与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决定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对集资参与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请求不予受理。

上述意见给投资人设立了一个新的法律身份“集资参与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因为非吸案件的投资人是“集资参与人”,不是“被害人”,所以不享有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不能参与刑事诉讼流程。但是为了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法律设置“集资参与人代表人”这一诉讼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决定集资参与人代表人是否参加庭审。

3

非吸案件投资人能否监督刑事诉讼?

可以。
F公司非吸案件的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刑事程序中投资人无法行使被害人的权利,所以至今都无法获取判决书的文书。刑事判决书与投资人的合法权利直接相关,投资人如果不能直接参与,又该如何行使监督权呢?
其实,案外人可以对生效判决申诉,依法行使监督权。同时,投资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刑事裁判财产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当然,前提条件还是投资人要先获取刑事判决书。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一条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第五百二十八条 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被执行标的书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投资人对法院追缴退赔的执行行为有异议,对刑事判决有异议,都可以进入司法程序。根据法律规定,上级单位已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下属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但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上级单位所有的,对下属单位不单独认定为单位犯罪。下属单位中涉嫌犯罪的人员,可以作为上级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除了非吸人财产,哪些财产可以追缴?

根据任何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原则,可追缴的非吸资金,除了非法集资人的财产外,还包括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其他非法集资中获得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各种经济利益。比如:
F公司集团董监高的工资算不算可追缴的集资资金呢?董监高从事非法集资期间获取的工资,属于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依法属于清退资金。
法律规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5

投资人追回损失的其他司法救济途径

看到“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这句话是不是有点担心?投资人还有没有其他救济渠道?
原本,投资人正常投资了X期货公司发行的资管计划,根据“买者自负”的风险承担原则,正常的投资损失应由投资人自行承担。现在,“投资人”变成“非法集资参与人”后,非法集资人F公司和X期货公司都有过错,但损失仍然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这显然有失公平。
本案中,投资人与两个主体发生了法律关系。一是和F公司发生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关系。关于刑事案件的追偿,前面已分析,不再赘述。二是和X期货公司的资管合同关系,X期货公司是否应当在资管合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呢?
不少投资人在刑事判决前已经提起过针对该期货公司的仲裁。现在,F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盖棺定论,投资人除了作为集资参与人参与追缴退赔外,可进一步尝试其他途径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