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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的劳动问题你问我答(二)

作者:创始人 发布时间:2022-06-09 16:17:07点击:0

期我们分享了部分疫情期间的有关劳动问题,本期我们继续对一些咨询问题进行解答,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1、疫情期间,员工的婚假是否受影响?若因疫情婚假未能使用的,员工是否可以再申请婚假?

   不影响婚假、产假生育假,疫情管控不属于婚假、产假延长的情形,《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婚假是用人单位为职工本人结婚事宜而批准使用的法定假期,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本人结婚的,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1-3天的婚假,通常为3天,各地规定的婚假又有所不同,上海婚假是10天,北京婚假10天、浙江婚假3天,江苏婚假13天,河南婚假21天。婚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疫情管控的,并不影响婚假的行使。

若员工因为受疫情管控影响被隔离,并未能真正办理结婚事宜的,是否可以再次申请婚假呢?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先行沟通协商处理,婚假目的是为了保障员工有时间得以完成婚礼嫁娶仪式,但若受疫情管控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婚礼仪式未能举办的,婚假的实际目的并未能实现,员工若是另行择期举办婚礼的,用人单位应照顾到实际需要,允许员工在疫情之后重新申请婚假,但是对于之前已经申请批准过的婚假,可与员工协商调整为事假或按照未休假且已正常工作等不同情况处理。

2、疫情管控期间,员工休产假、生育假是否受影响?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根据规定,一般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生育假60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产假、生育假包括国定节假日和休息日进行连续计算,这些假期都是不受疫情影响的,女职工仍有权继续休假,也就不存在休假中断,并不会对产假生育假产生折损,故一般不作顺延,用人单位同意的除外。

 

4、疫情管控期间,职工哺乳假、陪产假、育儿假是否受影响?

哺乳假、育儿假一般不受疫情管控的影响而发生中断或延长。在疫情管控前已申请休假的,仍按照休假执行,休假工资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在疫情管控期间,假期届满后,按照员工居家隔离支付工资。

根据上海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哺乳假不同于哺乳时间,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1)工作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的情形的,或2)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情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哺乳假是否可以分期申请累计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哺乳假是考虑到女职工生育后的特殊情况而经依法申请由单位批准的假期,同生产假相似,一般是按照向单位申请的时间休养,不采取多次分期使用的情况,哺乳假为自然日计算,疫情管控不会造成哺乳假的延长或中止,且哺乳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上海规定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若女职工仍有困难,继续请哺乳假,不超过一年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5、员工在疫情管控期间,进行本单位以外兼职是否可以?应如何处理?

    可以,但存在法律风险。

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中对于兼职没有特别约定的,员工可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进行兼职。但要注意的是,兼职对于员工存在一定的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若如此,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员工因无症状感染者或治疗新冠肺炎而产生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是否计入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人社部2020年第5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上述文件对医学观察期、隔离期、和医疗期是分开处理的,隔离期、医学观察期并未计入医疗期。

所以,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均不计算为医疗期。隔离治疗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自继续开始治疗之日起计算医疗期。

 

7、因受疫情影响,造成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或起诉的,如何处理?受疫情影响期间要计算在内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沪高法〔2020203】“”当事人提供患新冠肺炎、疑似新冠肺炎或因疫情防控被隔离等受疫情影响的证据,证明其无法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的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或无法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仲裁时效或起诉期间扣除受疫情影响期间的,原则上应予以支持。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市政府相关防疫政策规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可以将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政策理解为不可抗力。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可以根据《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适用有关仲裁时效中止和仲裁、诉讼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之一(2022年修订版)》明确受疫情影响期间原则上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主张存在上述扣除期限情形并申请顺延期限的,应提供新冠肺炎确诊、无症状感染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等受疫情影响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八十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受疫情管控影响,不能如期参加劳动仲裁或诉讼开庭庭审的,案件是否可以延期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之一(2022年修订版)》发布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冠肺炎正在接受治疗,或者按照规定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以及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线下庭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决定延期开庭,但需提前告知当事人;经当事人同意,还可以将线下庭审方式调整为在线同步或异步庭审方式。

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庭的公告案件,如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被公告方线下方式、其他当事人在线庭审或线下方式按期开庭;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视情延期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三条 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中明确线上或者线下参与庭审的具体方式,告知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的权利。被公告方当事人未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表示同意在线庭审的,被公告方当事人适用线下庭审。其他同意适用在线庭审的当事人,可以在线参与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