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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监管新风向 | 各地证监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处罚(2021.12.27-2022.01.02)

作者:创始人 发布时间:2022-01-10 11:10:35点击:0

截至上周,广东、深圳、西藏证监局对辖区内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2名负责人、1只私募基金做出处罚,具体的处罚信息如下:


处罚机构

广东证监局


被处罚机构/人

全国爱北京智度德普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管理人:智度集团有限公司牙日

处罚日期

2021年12月23日

处罚事由

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在6个月内买入卖出股票

处罚措施

出具警示函


处罚机构

深圳证监局


被处罚机构/人

深圳前海正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建杰

处罚日期

2021年12月23日

处罚事由

未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未向投资者披露重大信息

处罚措施

出具警示函


处罚机构

西藏证监局

被处罚机构/人

博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陈可

处罚日期

2021年12月28日

处罚事由

注册地址变更为及时披露

处罚措施

出具警示函


处罚文件原文如下:


关于对北京智度德普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智度德普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你企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8月23日,你企业多次发生卖出再买入、买入再卖出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度股份)股票行为,其中委托卖出智度股份股票共42笔,成交共171.05万股,成交金额1338.75万元;委托买入智度股份股票共7笔,成交共35万股,成交金额273.35万元。

你企业作为持有智度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持有的智度股份股票在卖出六个月内买入,在买入六个月内又卖出,相关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企业应认真吸取教训,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2月23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前海正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前海正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勤勉尽责,未按规定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未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12月23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黄建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黄建杰:

经查,深圳前海正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帆投资或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勤勉尽责,未按规定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未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你于2015年6月20日至今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发生在你任职期间,你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12月23日


关于对博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陈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博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陈可: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博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信基金”或“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完成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公司注册地址由广州开发区科学大道233 号 A10 栋自编 1101-3号变更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世邦湿地公园 19 栋 7 号 F1-2。博信基金在上述事实发生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公司在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仍披露注册地为广东,存在披露内容错误。

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2号)第三条、第五条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可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我局依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62 号)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决定对博信基金、陈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