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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份额转让的法规及实操解读

作者:创始人 发布时间:2021-12-31 11:15:29点击:0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份额转让的法规及实操解读

20216月21日,北京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力求通过政策创新持续推动份额转让试点不断完善机制和服务,拓宽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退出渠道,形成行业“募投管退”良性循环,促进金融与产业资本循环畅通,助力全国科创中心建设。

202111月15日,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正式发布《三亚中央商务区关于支持开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交易的若干措施》,鼓励吸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交易集聚,助力海南自贸港财富管理中心建设。2021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近日批复同意在上海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份额转让试点将依托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开展,逐步拓宽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退出渠道,促进私募基金与区域性股权市场融合发展,助力金融与产业资本循环畅通。同时,批复也要求各方严守私募监管底线,把好合格投资者准入关,严格落实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属地责任。

这些都为基金份额的转让可以实现较灵活的退出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也更有助于投资者获得投资收益,以下本文将根据该指导意见和批复的精神,主要讨论有限合伙模式下私募基金份额转让相关问题。

 

一、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份额转让相关规则

合伙型基金的设立规则主要依据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于基金份额也即合伙份额转让的规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十三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此三十日为法定时间,不得以合伙协议的方式进行缩短或延长。)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转让基金份额时所需遵循的规则不同:

(1) 普通合伙人对内转让时,若合伙协议有约定从约定协议无约定时,可以自由转让,无需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且此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2) 有限合伙人对内转让时,合伙协议有约定从约定;协议无约定时,可以自由转让,无需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

(3) 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时,合伙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伙协议无约定,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未一致同意的不得转让,且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可以约定排除。

(4) 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时,合伙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伙协议无约定,无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且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可以约定排除。

以上是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合伙份额转让的一般性规定,下文将范围限定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的份额转让。

二、 有限合伙基金份额其所涉流程及主要关注要点

1、前期准备

1)在准备转让基金份额的时候,首先需要落实合伙协议中有关合伙份额转让的约定,如:

①合伙协议中有无约定合伙人是否有权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份额;

②转让方是否需要事先通知基金管理人或者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③基金管理人审核受让方合格投资者资质的流程;

④其他合伙人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及具体内容;

⑤转让方的通知义务(如是否转让方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要落实合伙企业所在地的市监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合伙份额转让的实操事项,如:

①是直接按照合伙份额的转让来操作还是按照让受让方入伙、转让方退伙的方式来操作;

②手续办理上,转让方或者受让方是否需要到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办理合伙份额转让手续;

③所需的资料有哪些,是否需要提交完税凭证,以及提供相关材料的具体要求(原件或者复印件)。

 

2、文件上的要求

1)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上,转让方和受让方应重点关注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合伙份额过户登记的时间安排、所涉税费的承担。

2)除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外,基金管理人一般会要求受让方与基金管理人签署基金合同(有限合伙协议)。

3)其他与办理合伙份额转让相关的法律文件还包括:

①《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②合伙企业变更决定书;

③如涉及退伙应在变更决定书中载明退伙事由并并提交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④涉及入伙的需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入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⑤修改合伙协议的应提交新签署的合伙协议。

 

3、税务上的要求

1)所得税机构投资者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投资者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机构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投资者由受让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增值税

机构投资者金融商品转让适用6%税率缴纳增值税自然人投资者免征增值税

3)印花税

现行法律并未明确将“合伙份额转让所立的书据纳入印花税征税范围,实务中建议提前与相关税务部门沟通确认。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系统填报

基金管理人在配合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后,应及时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进行基金产品季度更新包括更新基金投资者信息等,涉及合伙协议变更的,还应及时办理基金产品重大变更。

 

三、有限合伙型基金管理人需关注要点

对于有限合伙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来说,除前述事项之外,在配合有限合伙人办理合伙基金份额转让时,还应关注以下几点:

(1) 有限合伙基金份额的受让方应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①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②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③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2) 有限合伙基金的投资者人数合计不得超过50人(对应合伙企业法中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

(3) 部分转让时的转让方受让方在有限合伙基金中的投资金额/份额净值不得低于规定的金额(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4)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