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NEWS

新闻与文章

新闻与文章

私募股权基金强制清算路径之探讨

作者:创始人 发布时间:2021-12-31 11:13:24点击:0

私募股权基金强制清算路径之探讨

一、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能否强制清算

一旦普通合伙人缺少契约精神,不遵守合伙协议的约定,在基金到期或者出现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时,如普通合伙人故意拖延迟迟不肯清算,有限合伙人的基金退出便陷入困境。我们不禁提出这样的疑问:合伙型私募基金是否可以强制清算?

《合伙企业法》仅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所以,如果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合伙人无法确定清算人,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人,但对于人民法院是否能够组织清算人进行司法强制清算,《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并没有规定。

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认为对于并非按照《公司法》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设立的企业,在企业解散后不能参照《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对企业强制清算。现行主流观点认为,《民法典》实施后,根据第1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合伙企业利害关系人请求强制清算的案件,如果符合强制清算条件,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清算人并进行清算。《民法典》赋予了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资格,并规定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当非法人组织终止时,当然也应依法终止,故非法人组织无论其解散方式有何不同,均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因此,参照法人一般规定章节中“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规定,如果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同时,参照“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规定,非法人组织不能及时组织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并进行清算。

对相关案例梳理如下:

1.在全部合伙人同意解散的情况下,可以强制清算。

案例1:陈元、台州市美拉健身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破产清算案

案号:(2021)浙1002破申XXX号

2020年9月12日,全部合伙人方榕欣、徐兵兵、陈**、李圣哲、台州市速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共同作出合伙人决定书,决定解散美拉合伙企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停止营业。决定作出后,各合伙人并未指定代表成立清算小组,也未开展清算工作,陈**向法院申请对美拉合伙企业进行强制清算。法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浙1002清申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美拉合伙企业强制清算一案,并组成清算组对美拉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美拉合伙企业无财产清偿全部债务,有限合伙人陈**请求法院终结美拉合伙企业强制清算程序,并转为破产清算程序。法院受理陈**对台州市美拉健身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破产清算申请。

2.在法院判决解散的情况下,可以强制清算。

案例2:李馨、深圳市水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民事案

案号:(2020)粤0391清申XXX号

2017年11月8日,李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散水星投资企业;2.孙杰将其持有的水星投资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章上缴并全部销毁;3.诉讼费由水星投资企业、孙杰承担。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2017)粤0391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判决解散水星投资企业,驳回李馨的其他诉讼请求。水星投资企业对判决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2019)粤03民终593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庭审中,李馨、水星投资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孙杰均确认在生效判决作出之后,水星投资企业未进行清算。

本案中,法院认为水星投资企业已经生效判决解散,水星投资企业应按照前述法律规定确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现水星投资企业的两位合伙人即李馨、孙杰均确认尚未确定清算人,且李馨、孙杰均陈述无法与对方取得联系,在此情况下,李馨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对水星投资企业进行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强制清算程序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作出规定,但没有规定强制清算只用于公司,不适合其他企业,不属于排他性的规定。因此,水星投资企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对合伙企业强制清算没有规定为由否认李馨在本案中提出的清算申请不能成立。

3.合伙企业未依法清算的,可以强制清算。

案例3:武汉市快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光谷互联网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民事案

案号:(2020)鄂01清申XXX号

法院查明,光谷互联网企业于2017年5月12日成立,普通合伙人武汉市光谷互联网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2.5万元,出资比例为1%;有限合伙人快鼠公司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出资比例为80%;有限合伙人天风天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237.5万元,出资比例为19%。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武汉市光谷互联网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认为,光谷互联网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无法实现,该企业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确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基于上述情形,快鼠公司作为合伙人有权申请对光谷互联网企业进行强制清算。

案例4:汇金泛亚(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市海凯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强制清算民事案

案号:(2017)闽0203清申XXX号

被申请人厦门市海凯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登记注册机关为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汇金泛亚(福建)有限公司作为合伙人,有权申请对厦门市海凯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行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厦门市海凯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2年4月13日,合伙期限为五年,于2017年4月13日该期限已届满,且合伙人汇金泛亚(福建)有限公司、福建恒商投资有限公司、石狮市祥华集团有限公司均决定不再经营,故依法应当解散。现其未依法在解散后确定清算人开始清算,因此,汇金泛亚(福建)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4.在部分合伙人不配合、无法完成清算的情况下,不得强制清算。

案例5:郑克义、胡宗萍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案

案号:(2017)冀10民申XXX号

再审申请人郑克义主张投资款10万元及涉案车辆属于其所有,应予返还。审计报告最终意见为,依据现有会计资料不能对涉案企业清算事宜发表审计意见。故原告郑克义与被告胡宗萍合伙经营的企业是否盈亏,一审法院无法予以确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郑克义的诉讼请求。郑克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认为,经对合伙企业清算,无法确认合伙企业盈亏。故一审、二审法院对申请人郑克义依据审计报告主张投资款10万元及涉案车辆属于其所有应予返还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合伙企业清算,应在合伙企业各合伙人配合的情况下依法进行清算,在部分合伙人不配合清算,现有材料无法完成清算的情况下,法律未赋予人民法院对合伙企业强制清算的权力。再审申请人郑克义可在取得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另行主张其权利。

注:2017年同期其他的案例表明,如合伙企业未依法清算,部分法院支持强制清算。本案属于个例。

 

二、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印发的《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会议纪要》”)规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法院为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确定级别管辖,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实务中,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强制清算案件通常由合伙企业的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清算案件为非诉案件,在性质上类似于企业破产案件,属于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只能由法院管辖,即使合伙协议约定仲裁为纠纷解决方式,强制清算案件也无法通过仲裁进行。实际上,除了强制清算案件,合伙企业的解散纠纷目前亦无法通过仲裁解决

 

三、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主体

首先,强制清算程序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特别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裁定受理后,即开始强制清算程序

其次,再看一下合伙企业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主体。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债权人、股东在“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不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的情形下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清算公司。

参照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出现法定的解散事由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清算的、合伙企业虽然成立了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合伙人利益”的情形时,债权人或合伙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清算合伙企业

就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而言,比较常见的是在普通合伙人故意拖延拒不清算时,有限合伙人作为申请人,以合伙企业为被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合伙企业。

 

四、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强制清算案件的程序

参照《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会议纪要》的规定,法院审理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强制清算案件经过如下程序:

图片1 

不难看出,听证会是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案件的核心环节。在听证会上,相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就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合伙企业是否已经发生解散事由、强制清算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内容提出异议。法院如认为异议成立就会裁定不予受理合伙企业的强制清算申请,有限合伙人只能就相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提起强制解散申请。

在汇金泛亚(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市海凯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强制清算一案中,有限合伙人汇金泛亚(福建)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以厦门市海凯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为被申请人,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基金的申请。法院收到申请材料后,召开了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普通合伙人及其他有限合伙人)参加的听证会。听证会上,普通合伙人厦门协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合伙企业期限届满后各合伙人已就基金延期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未提供证据。法院经审理后对异议不予采纳,同时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且参加听证会的有限合伙人均同意不再继续经营,因此裁定受理强制解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