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证监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处罚(2021.12.20-12.26)
截至上周,北京、黑龙江、江苏、浙江、湖南、广东、厦门七地证监局对辖区内1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3名负责人、1只私募基金做出处罚,具体的处罚信息如下表格:
处罚机构 | 被处罚机构/人 | 处罚日期 | 处罚事由 | 处罚措施 |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 中嘉富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 2021年12月21日 | 部分基金未备案 | 责令改正 |
江苏证监局 | 江苏三胞君健投资有限公司 | 2021年12月21日 | 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未更新;未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 责令改正 |
湖南证监局 | 湖南金证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杨扬、苏永志、陈琦 | 2021年12月21日 | 投顾业务展业不合规 | 责令改正 |
黑龙江证监局 | 黑龙江富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21年12月17日 | 未按合同约定信息披露;伪造投资者签字 | 出具警示函 |
厦门证监局 | 厦门倍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21年12月20日 | 部分基金未备案; 挪用基金财产; 非合格投资者; 未风险揭示; 未风险评级; 未托管; 未更新信息 | 责令改正 |
广东证监局 | 珠海久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21年12月20日 | 宣传材料违规; 未按合同约定信披; 承诺最低收益 | 责令改正 |
广州粤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21年12月10日 | 法定代表人变更未更新 | 法定代表人变更未更新 | |
广东文投国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21年12月10日 | 出具警示函 | 出具警示函 | |
广州淡水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021年12月10日 | 部分基金未备案; 未取得投资者适当性证明文件; 承诺最低收益 | 出具警示函 | |
新余济达投资有限公司 | 2021年12月10日 | 委托不具有销售资格单位募集 | 出具警示函 | |
广州奥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21年12月10日 | 挪用基金财产 | 出具警示函 |
上述表格的处罚文件原文如下:
关于对中嘉富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217号
中嘉富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未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21日
关于对黑龙江富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监管措施〔2021〕033号)
黑龙江富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伪造投资者签字(合同编号:ZXJT2017年(富繁众泰2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II版-006),单方面终止合同执行。三是在未取得投资者授权情况下,允许非投资者本人代为在基金合同上签字(合同编号:ZXJT2017年(富繁众泰2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II版-004)。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六)(七)和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在合规管理及风险控制方面存在不足。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1年12月17日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三胞君健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江苏三胞君健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存在未按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未填报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等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切实整改,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12月21日
关于对温州瓯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温州瓯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21年11月10日至11月11日,你企业作为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悦护理)5%以上股东,通过名下证券账户,累计卖出豪悦护理182,712股,成交金额986.05万元;累计买入豪悦护理6,000股,成交金额32.37万元。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企业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督促企业相关人员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2月7日
关于对湖南金证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湖南金证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个别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规范;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环节执业不规范;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过程中存在向客户承诺收益;对服务能力进行不实、误导性的宣传;业务推广、服务提供环节留痕管理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事实确认书、公司情况说明、微信截图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第66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在本决定书下发之日起一年内,每季度开展一次合规检查,并在每次合规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期满后,我局将视整改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1年12月21日
关于对杨扬、苏永志、陈琦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杨扬、苏永志、陈琦:
经查,湖南金证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证咨询”)存在以下问题:个别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规范;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环节执业不规范;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过程中存在向客户承诺收益;对服务能力进行不实、误导性的宣传;业务推广、服务提供环节留痕管理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第66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杨扬作为金证咨询董事长兼总裁、苏永志作为副总裁兼投资顾问总部总经理、陈琦作为合规风控总监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要求你们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2021年12月30日下午3时整,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459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1年12月21日
关于对珠海久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珠海久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活动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制作的久银久富12号稳健优选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久富12号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私募监管规定》)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二、你公司未按照久富12号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相关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你公司向久富12号基金的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监管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和《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2月20日
关于对广州粤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州粤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2月10日
关于对广东文投国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文投国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管理“深圳市众投十五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众投三十一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众投六十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众投九十二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等4只基金产品过程中,未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存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2月10日
关于对广州淡水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州淡水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管理相关私募投资基金期间,存在以下情形:一是你公司管理的部分基金未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二是你公司管理的部分基金未取得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未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三是你公司作为“昆明淡水泉创森智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2月10日
关于对新余济达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新余济达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募集管理共青城凯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过程中,存在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从事资金募集活动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2月10日
关于对广州奥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州奥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管理奥园鼎泰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6只基金产品过程中,存在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基金财产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2月10日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倍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厦门倍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二、基金财产不独立,存在挪用基金财产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有关规定。
三、存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的情形,个别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低于100万元,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四、未对部分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部分产品未制作风险揭示书,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五、未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六、私募基金未托管,也未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
七、未妥善保存部分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
八、未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并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基金产品有关信息,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你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跟踪检查你司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