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证监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处罚(2021.12.13-12.20)
截至上周,北京、吉林、浙江、湖南四地证监局对辖区内2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7名负责人做出处罚,其中2家管理人被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9家管理人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13家管理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其中5家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被处以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的处罚信息如下表格:
处罚机构 | 被处罚机构/人 | 处罚日期 | 处罚事由 | 处罚措施 |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 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21年12月13日 | 1.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能恪尽职守,未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2.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 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
北京冠汇世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21年12月15日 | 1.未能制定并严格落实与投资和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制度机制;向代持方出让归属基金的公司股权。反映未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 2.管理的基金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开展基金投资。 3.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 出具警示函 | |
国融中投(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万利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晓军、翁宝强 | 2021年12月10日 | 1. 挪用基金财产 2. 向投资者承诺收益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罚款。 | |
吉林证监局 | 集安市万资人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21年12月14日 | 1. 未采取调查问卷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2. 未自行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3. 基金合同未约定基金的认购、赎回的程序和方式。 | 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
浙江证监局 | 杭州嵩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凯 | 2021年12月2日 | 1.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等重大事项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2.与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人员混同办公的情形。 | 出具警示函 |
义乌市容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索婷婷 | 2021年12月2日 | 1. 未按要求建立内部控制机制。 2. 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3. 部分基金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4. 任法定代表人、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 | 出具警示函 | |
嘉兴菲南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军 | 2021年12月2日 | 1. 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重大事项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2. 部分基金产品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未按规定对部分基金投资者告知、警示的全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4. 部分基金未单独建账。 5. 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 | 出具警示函 | |
嘉兴邦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文彬 | 2021年12月2日 | 1. 未按规定对部分基金投资者告知、警示的全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2. 未要求部分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未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3. 部分基金存在滚动发行、期限错配、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等情形。 4. 部分基金银行账户未单独开立。 5. 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 | 出具警示函 | |
浙江厚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谢忠顺 | 2021年12月2日 | 1.部分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如实披露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2.管理人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部分基金对外投资作价缺乏依据。 3.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 | 出具警示函 | |
湖南证监局 | 长沙乐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21年12月13日 | 1.未按照监管要求提供检查材料。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更新不及时。 | 出具警示函 |
长沙华六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021年12月13日 | 一、未按照监管要求提供检查材料。 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 三、公司档案不全,资料保存不完整。 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更新不及时。 | 出具警示函 | |
湖南沃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21年12月13日 | 一、档案保存不完善,部分资料缺失。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更新不及时。 | 出具警示函 | |
长沙西格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21年12月13日 | 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 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更新不及时。 | 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 |
湖南高新创投新泰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21年12月13日 | 一、档案资料保存不完善,部分投资者资料缺失。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更新不及时。 四、未向投资者定期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信息。 | 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 |
湖南永创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21年12月13日 | 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更新不及时。 二、部分基金产品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投资者适当性相关制度不完整、执行不到位。 | 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 |
长沙麓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21年12月13日 |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合规风控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 二、公司持有小贷公司和转贷基金公司股权。 | 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 |
湖南永大宏庆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 2021年12月13日 | 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更新不及时。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 | 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 |
湘潭城发财信城镇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21年12月13日 | 一、未按监管要求提供检查资料。 二、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不到位,部分资料缺失。 三、投资者适当性相关制度不完整,执行不到位。 四、基金产品投资的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但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 五、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更新不及时。 | 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 |
中诚卓锐(湖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021年12月10日 | 一、未按监管要求提供检查资料。 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更新不及时。 | 出具警示函 | |
湖南盛和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21年12月13日 | 一、未按监管要求提供检查资料。 二、档案资料保存不全,部分投资者资料不完整。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更新不及时。 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风控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 | 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 |
湖南中南汇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2021年12月10日
| 一、未按监管要求提供检查资料。 二、档案资料不全,管理不完善,部分资料缺失。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更新不及时。 | 出具警示函 | |
湖南华鸿景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21年12月13日 | 一、未按监管要求提供检查资料。
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更新不及时。公司目前无在岗员工。 | 出具警示函 | |
湖南朴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21年12月13日 |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 二、公司档案不全,部分投资者资料不完整。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更新不及时。 | 出具警示函 |
上述表格的处罚文件原文如下:
关于对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205号
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1.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能恪尽职守,未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2.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你公司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13日
关于对北京冠汇世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214号
北京冠汇世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1.未能制定并严格落实与投资和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制度机制;向代持方出让归属基金的公司股权。反映未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
2.管理的基金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开展基金投资。
3.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进一步提高合规经营的意识和能力,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谨慎勤勉的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基金良性退出,并做好信息披露和投资者解释沟通等工作。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1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融中投(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万利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晓军、翁宝强)
当事人:国融中投(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中投),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万利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财富),住所:北京市密云区。
杨晓军,男,1986年9月出生,时任国融中投、万利财富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住址:天津市河西区。
翁宝强,男,1980年12月出生,时为国融中投、万利财富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国融中投、万利财富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杨晓军、翁宝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国融中投、万利财富经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告期满,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国融中投、万利财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国融中投持有万利财富90%的股权。国融中投与万利财富存在关联关系,均受翁宝强实际控制,均由杨晓军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与经理。
一、挪用基金财产
国融中投海纳百川国融FOF基金(以下简称国融FOF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不得投资未上市或者未在新三板挂牌的股权。
国融中投远洋1号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国融远洋1号)的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范围主要以股权形式投向于连云港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船务)。
2016年9月5日至2017年7月30日,国融中投担任国融FOF基金的管理人。在此期间,国融FOF基金共计申购国融中投管理的国融远洋1号的金额为52,680万元。
2017年7月31日至2018年2月5日,万利财富担任国融FOF基金的管理人。在此期间,国融FOF基金共计申购国融中投管理的国融远洋1号的金额为11,479万元。
2016年11月10日至2018年2月5日,国融远洋1号共计向连云港船务银行账户转款67,507万元。
连云港船务不是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由翁宝强100%控股,是国融中投、万利财富的关联公司。连云港船务收到国融远洋1号转入的资金后,未进行股权变更工商登记。
国融中投、万利财富利用担任国融FOF基金管理人的职务便利,将国融FOF基金的64,159万元资金用于申购国融远洋1号,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国融中投、万利财富将上述64,159万元资金转至关联公司连云港船务银行账户,未实际用于投资,将资金挪作他用。
二、向投资者承诺收益
国融中投在发行国融中投致远山河系列三期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万利财富在发行万利汇金1号、万利建信1号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与投资者约定基金收益率。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材料、私募基金产品登记备案材料、托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国融中投、万利财富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和《私募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法违规行为。
杨晓军时任国融中投和万利财富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与经理,未尽忠实勤勉义务,未能履行其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投资方案的职责,是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翁宝强时为国融中投和万利财富的实际控制人,听取杨晓军所有工作的汇报,主要负责公司投资环节工作,包括项目资金的投向决策、实际履行及基金返还等,是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国融中投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晓军、翁宝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2.对国融中投向投资者承诺收益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晓军、翁宝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3.对万利财富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晓军、翁宝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4.对万利财富向投资者承诺收益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晓军、翁宝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综上,对国融中投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计处以6万元罚款,对万利财富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计处以6万元罚款,对杨晓军给予警告,合计处以12万元罚款,对翁宝强给予警告,合计处以12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10日
关于对集安市万资人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1〕29号
集安市万资人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采取调查问卷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二、未自行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三、基金合同未约定基金的认购、赎回的程序和方式。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1年12月14日
关于对杭州嵩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嵩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截至现场检查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等重大事项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二、与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人员混同办公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你公司应当在2021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2月2日
关于对张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凯:
我局在对杭州嵩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业务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与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人员混同办公的情形等问题。
你作为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21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2月2日
关于对义乌市容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义乌市容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截至现场检查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按要求建立内部控制机制。
二、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三、部分基金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你公司应当在2021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2月2日
关于对索婷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婷婷:
我局在对义乌市容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业务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未按要求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体系;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部分基金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等问题。
你作为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21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2月2日
关于对嘉兴邦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嘉兴邦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截至现场检查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按规定对部分基金投资者告知、警示的全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二、未要求部分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未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三、部分基金存在滚动发行、期限错配、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等情形。
四、部分基金银行账户未单独开立。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积极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你公司应当在2021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2月2日
关于对赵文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赵文彬:
我局在对嘉兴邦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业务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对部分基金投资者告知、警示的全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未要求部分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未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部分基金存在滚动发行、期限错配、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等情形;部分基金银行账户未单独开立等问题。
你作为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21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2月2日
关于对浙江厚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厚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部分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如实披露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二、管理人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部分基金对外投资作价缺乏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勤勉谨慎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你公司应当在2021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2月2日
关于对谢忠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谢忠顺:
我局在对浙江厚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业务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披露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等违规情形。
你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21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2月2日
关于对长沙华六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长沙华六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在2021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照监管要求提供检查材料。
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
三、公司档案不全,资料保存不完整。
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更新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1年12月13日
关于对湖南沃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湖南沃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在2021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档案保存不完善,部分资料缺失。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更新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1年12月13日
关于对长沙西格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长沙西格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在2021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
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更新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1年12月13日
关于对湖南高新创投新泰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湖南高新创投新泰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在2021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档案资料保存不完善,部分投资者资料缺失。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更新不及时。
四、未向投资者定期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1年12月13日
关于对湖南永创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湖南永创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在2021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更新不及时。
二、部分基金产品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投资者适当性相关制度不完整、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1年12月13日
关于对长沙麓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长沙麓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在2021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合规风控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
二、公司持有小贷公司和转贷基金公司股权。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1年12月13日
关于对湖南永大宏庆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企业 (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湖南永大宏庆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在2021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更新不及时。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1年12月13日
关于对湘潭城发财信城镇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湘潭城发财信城镇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在2021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监管要求提供检查资料。
二、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不到位,部分资料缺失。
三、投资者适当性相关制度不完整,执行不到位。
四、基金产品投资的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但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
五、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更新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1年12月13日
关于对中诚卓锐(湖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诚卓锐(湖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在2021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监管要求提供检查资料。
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更新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1年12月10日
关于对湖南盛和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湖南盛和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在2021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监管要求提供检查资料。
二、档案资料保存不全,部分投资者资料不完整。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更新不及时。
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风控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1年12月13日
关于对湖南中南汇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湖南中南汇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在2021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监管要求提供检查资料。
二、档案资料不全,管理不完善,部分资料缺失。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更新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1年12月10日
关于对湖南华鸿景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湖南华鸿景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在2021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监管要求提供检查资料。
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更新不及时。公司目前无在岗员工。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1年12月13日
关于对长沙乐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长沙乐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在2021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照监管要求提供检查材料。
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更新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1年12月13日
关于对湖南朴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湖南朴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在2021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
二、公司档案不全,部分投资者资料不完整。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更新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1年12月13日
截至目前被处罚机构/人 汇总如下,请各位投资者谨慎投资:
被处罚机构/人 |
北京泰观恒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泛融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南京本正投资有限公司 |
昆山中欧创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福建澳信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青岛踏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冠汇世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国融中投(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万利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晓军、翁宝强 |
集安市万资人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杭州嵩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凯 |
义乌市容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索婷婷 |
嘉兴菲南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军 |
嘉兴邦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文彬 |
浙江厚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谢忠顺 |
长沙乐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长沙华六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湖南沃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长沙西格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湖南高新创投新泰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湖南永创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长沙麓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湖南永大宏庆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
湘潭城发财信城镇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中诚卓锐(湖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湖南盛和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湖南中南汇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湖南华鸿景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湖南朴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泰观恒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泛融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南京本正投资有限公司
昆山中欧创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福建澳信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踏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冠汇世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中投(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万利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晓军、翁宝强
集安市万资人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嵩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凯
义乌市容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索婷婷
嘉兴菲南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军
嘉兴邦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文彬
浙江厚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谢忠顺
长沙乐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长沙华六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沃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长沙西格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高新创投新泰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永创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长沙麓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永大宏庆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湘潭城发财信城镇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诚卓锐(湖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盛和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中南汇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华鸿景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朴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