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证监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处罚(2021.12.2-12.12)
截至上周,北京、江苏、福建、青岛等地的证监会对辖区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作出处罚,其中2家管理人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4家管理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1家管理人被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办理公募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的处罚信息如下表格:
处罚机构 | 被处罚机构/人 | 处罚日期 | 处罚事由 | 处罚措施 |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 北京泰观恒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21年12月2日 | 1.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能恪尽职守,未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2.不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
北京泛融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021年12月2日 | 1.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能恪尽职守,未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 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 |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2021年12月2日 | 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与全资股东混同经营、内部控制不健全且未对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性进行有效监督、与不符合监管部门资质要求的机构合作开展私募基金销售、未能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等问题 | 责令改正并暂停办理公募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6个月 | |
江苏证监局 | 南京本正投资有限公司 | 2021年12月3日 | 一、公司募集个别私募基金时向投资者承诺收益,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二、公司在管理个别私募基金过程中,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 出示警示函 |
江苏证监局 | 昆山中欧创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2021年12月3日 | 自行募集个别私募基金时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七条规定 | 出示警示函 |
福建证监局 | 福建澳信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21年12月3日 | 管理的澳信掘金一号私募投资基金、澳信千里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清算材料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出示警示函 |
青岛证监局 | 青岛踏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21年12月7日 |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信息更新不及时。现场检查时,公司办公地址、员工人数等实际情况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不符。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公司未要求私募基金产品部分投资者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以证明其符合私募合格投资者条件;未对投资者的风险告知警示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 出具警示函 |
上述表格的处罚文件原文如下:
关于对北京泰观恒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203号
北京泰观恒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1.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能恪尽职守,未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2.不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你公司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2日
关于对北京泛融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201号
北京泛融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1.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能恪尽职守,未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你公司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2日
关于对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办理相关业务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200号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销售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与全资股东混同经营、内部控制不健全且未对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性进行有效监督、与不符合监管部门资质要求的机构合作开展私募基金销售、未能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等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一)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办理公募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2日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本正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159号
南京本正投资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募集个别私募基金时向投资者承诺收益,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二、你公司在管理个别私募基金过程中,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加强合规管理,严格按照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私募基金业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12月3日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昆山中欧创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160号
昆山中欧创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我局对你中心私募基金业务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你中心存在以下问题:
你中心自行募集个别私募基金时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中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管理,依法合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12月3日
关于对福建澳信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73号
福建澳信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未保存所管理的澳信掘金一号私募投资基金、澳信千里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清算材料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规范私募基金活动。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1年12月3日
关于对青岛踏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23号
青岛踏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信息更新不及时。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办公地址、员工人数等实际情况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不符。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你公司未要求私募基金产品部分投资者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以证明其符合私募合格投资者条件;未对投资者的风险告知警示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一、十二、二十五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整改完成后提交整改报告。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