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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被处罚?我们应该怎么做?

作者:创始人 发布时间:2021-12-05 11:59:34点击:0

2021年11月1日,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对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查处,原因是该律所在未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不具备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和审核人员的情况下,制作了38期广播电视节目,并在律所网站和网络平台上进行传播,引发了极高的社会关注度。


最终该律所因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被给予没收节目载体和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被给予警告和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而当我们点开该律所在B站上的官方账号可以看到,该账号的粉丝数为84,获赞数为147,视频题目多为【XX评案】或者为【XX动态】,视频形式为两人出境以访谈的形式进行评案普法。


这不禁让大家疑问,在这样一个短视频营销时代,人人都可以在B站、小红书、抖音或者快手等网络平台上直播、上传自制视频,所谓的“广播电视节目”到底应该如何区分呢?什么情况下需要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呢?以及作为自媒体在制作传播视频时如何才能避免类似处罚?


什么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同时《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也规定了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那到底什么是“广播电视节目”呢?2021年广电总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中对此有相关定义:“广播电视节目,是指采取有线、无线等方式,通过固定、移动等终端,以单向、交互等形式向社会公众传播的视频、音频等视听节目,包括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等。”


但上述的定义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定义略显宽泛,难以将其与其他视听节目形式进行明确的区分,实际相关执法部门在对于类似案件的行政执法时会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影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同时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除应满足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条件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且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那么,什么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呢?一般分为以下两种:一、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的影视音频节目,主要指向的是影视音频节目的提供者;二、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主要指向的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且我国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进行了详细分类与说明,通过《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7年)》将其分成了四大类十七项内容。


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因此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非一件容易的事,尤其对个人视频制作者来说。


如果没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是否可以制作传播网络视频呢?


也许有人会问如果不具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是否就不能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了?答案当然是否定的。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由网络平台作为该项服务的开办主体,按照视听节目管理的各项要求,对节目内容履行内容把关等各项管理责任,节目范围不得超出平台自身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


这一规定就将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责任转移到了网络平台。但是如果是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主体,依旧需要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如果是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同样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今后应该如何尽量避免?


回到开头提到的被处罚的律所,其视频的片头片尾的处理,拍摄布景,视频形式等与主持、访谈、报道类节目非常相似,可能会让公众对广电媒体与自媒体进行混淆和误导。


因此我们建议自媒体工作者,在制作传播网络视频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发布视频时,要选择有资质,也就是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正规平台;

2.尽量避免制作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其内容形式也要避开主持、访谈、报道类以及自制网络剧(片)类;

3.视频的场景设计,片头片尾等形式内容,要注意避免与广播电台节目、电视台形态类的节目进行区分,避免让公众将其与正式媒体进行混淆;

4.在内容的输出上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社会公序良俗以及遵守平台规定。同时在关于法律、新闻等的输出时,要保有对内容的敏感度以及把握输出的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