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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被“网暴”,该发律师函还是发律师声明?

作者:创始人 发布时间:2024-03-25 10:36:32点击:0

人红是非多。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众人物或企业陷入网络舆情中,需要依靠律师对其相关舆论进行应对,以摆脱困境或提高社会公信度。

那么,如何在公关事件中用好律师声明、律师函等形式呢?本文以明星不同形式公关事件为例,展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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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1

律师声明:我们是这个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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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邓亚萍辟谣被带走调查

8月9日,有消息爆料称一奥运冠军涉嫌贪污被带走调查,有网友猜测称是邓亚萍。

对此,邓亚萍12日发布律师声明:有关“邓亚萍涉嫌贪腐、被带走调查”等消息纯属造谣污蔑,邓亚萍女士予以强烈谴责。



2、网传乐坛发起“整顿音乐界,刀郎成典型案例”,那英老师谷建芬紧急辟谣

歌手刀郎的《罗刹海市》,撼动整个乐坛,歌曲中的部分歌词被网友联系到那英等人身上,认为其在借歌反讽,回击那英、汪峰、杨坤当年的恶意打压。而网络上谷建芬老师评价乐坛的视频,多次提及刀郎,这一幕护犊子的景象令大众非常抵制。随着舆论愈演愈烈,谷建芬委托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替其发布声明。

从声明中可以看到,谷建芬表示自己从未在采访时评价过刀郎相关话题,对于网络中流传的评价刀郎画面,为部分用户恶意搬运随意剪辑后拼凑而成,并非事情真相。

谷建芬表示对于恶意抹黑的部分网友,已经委托律所保留证据。

上述两个事件中的公众人物都选择了“律师声明”为其公关。

“律师声明”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开发布能够代表当事人想法的法律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律师声明、工作室声明还是明星个人声明,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是由律师来发声明,显得更严肃一点,威慑程度上更大点。

公众人物委托律师发表声明,不仅代表当事人将要采取维权行动,主要还是将其维权的态度和行动公之于众,以表明自己的决心,震慑侵权者。除了法律层面的效果,律师声明更多地是在对公众表态,具有公示性。因为如果公众人物不给予回应,网络和社会上的舆论会愈发汹涌,此时的律师声明作为一种舆论公关,有警示公众、减少网络传播的作用。

但是发布律师声明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果对方没有这类违法行为,那有可能也会侵害对方的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因此,律师声明本身也可能成为侵权的违法事实,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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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2

律师函:你小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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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大S通过自己的工作室发表声明,宣布起诉张兰和汪小菲母子,起诉的原因是其侮辱和诽谤。张兰发律师函回应被大S起诉,称对方在炒作,要求邓高静赔礼道歉。



明星一遇上啥事,就想着先发一个律师函。如果一个明星没有发过律师网,那很可能是他/她不够红。

大公司也常用发律师函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目前深陷债务困境的碧桂园,向购房者发律师函,“需向碧桂园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恢复碧桂园公司的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否则,碧桂园公司将不再保留与业主协商的余地,必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上述事件中,公众人物或公司选择发布“律师函”这种形式为其公关。相比于律师声明,律师函具有相对性,其发布对象更为明确,主要是侵权方,提示对方:我们有可能采取维权行动,马上停止侵害。这是双方在发生争议之后,寻求非诉讼解决的一种方式。

同时,在法律层面上有中断诉讼时效,保证实体权利不丧失胜诉权的作用。律师函只是为后续提起民事诉讼而履行的前置准备程序,明星发律师函只能说明有维权的准备,但并没有真正进入诉讼程序。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律师函就能说明当事人已经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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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3

接报回执:我真的行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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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称其接受蔡徐坤委托,针对微博用户“超能摄影阳阳”、“懂瓜呱”对蔡徐坤的造谣诽谤行为已报警。   

早在吴亦凡事件发酵之时,一些受到牵连的明星如包贝尔、何炅等就选择报警处理,那时大家已明了,面对网络舆论,晒出接报回执会有用得多。

在上述案例中,“接报回执”说明公安机关接到了当事人报警的情况说明,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人的报案应当立即接收并制作笔录、核实后由报案人签字捺印,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但受案回执与立案回执有所区别,接报回执是受案回执,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到当事人报案的凭证,依据公安机关办案程序,报案人报案时,要对相关笔录等现场签字捺印,公安机关要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受案回执,这是法定的程序。

在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才会进行立案调查,出具立案回执,表示案件即将进入侦查阶段。蔡徐坤方面发出接报回执,故意遮盖派出所告知其此次造谣事件为自诉案件的事实,有引导大众将此次造谣事件的严重程度扩大理解、巩固其受害者角色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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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4

毛发及尿液检测报告: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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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阿雅STUDIO晒出毛发及尿液检测报告再次否认吸毒。自从律师函和官方声明逐渐失去信任,自证已经“卷”到出示官方机构的程度。显然,这一证明更具有法律效益,更具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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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5

总结:不好忽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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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看到,面对舆论,有些公众人物发布的是“律师声明”,有些则是“律师函”,更有的选择报警,相同的是他们都存在严厉谴责并警告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立即删除并停止传播所有发布或转载的针对相关话题的不实言论及含有歪曲事实、污蔑诋毁内容的报道和文章,消除不良影响以减少扩大舆论等诉求。

近些年来,我们看到“律师函翻车”事件层出不穷。如2021年都某竹实名曝光吴某凡后,吴某凡及其工作室紧急公关,先后两次以其私人微博同工作室一起发布律师函辟谣维权,更是说出了“如果我有罪,请大家放心,我会自己进监狱”的言论。


怎料,朝阳公安很快便以涉嫌强奸罪对吴某凡依法刑事拘留,辟谣律师函就地“翻车”,吴某凡被实力打脸。

近些年,我们不难发现,前脚发律师声明称自己被污蔑,后脚就被实锤的公众人物其实并不少,这是为什么呢?

公众人物不能总是期望通过滥用律师声明、律师函等去澄清或伪装自己,以获得舆论的支持。无论是法律还是公关,都是专业的活,如果遭遇网络舆情,需要联系专业人士进行评估,采取专业方法来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