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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民境外投资资金回流到境内的合法路径

作者:创始人 发布时间:2024-03-25 10:39:46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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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37号文”),进一步为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的行为提供规范指引,引导其相应行为,允许境内个人到境外设立以融资为目的的特殊目的公司,用于境外融资后返程投资境内。
37号文登记是选择以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融资及后续返程投资的必经之路,也是境内居民境外投资资金回流境内的唯一合法路径。

基本概念解析

该通知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该通知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该通知第三条规定,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居民以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办理程序

1、办理的程序
该通知第三条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应提交以下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一)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四)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五)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六)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材料(一)-(五)仅为37号文规定的基础材料, 银行审批要求的材料远不止以上材料: 还包括商业计划书、融资意向协议等。)

境内居民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业务。
2、变更的程序
已登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后,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完成后,方可办理后续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回)。
3、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相应业务外汇登记手续
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以本企业股权或期权等为标的,对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动关系的员工进行权益激励的,相关境内居民个人在行权前可提交以下材料到外汇局申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手续:

(一)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二)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登记凭证。


(三)相关境内企业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四)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能够证明所涉权益激励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五)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居民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4、融资资金调回境内适用需办理的相应程序
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融资资金如调回境内使用的,应遵守中国外商投资和外债管理等相关规定。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并应如实披露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
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调回境内的,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资本变动外汇收入调回境内的,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境内居民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间的跨境收支,应按现行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办理机构

根据13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投资者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向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的外汇登记。如有多个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且所在地不一致时,投资者应选择其中一个主要资产或权益所在地的银行集中办理37号文登记。
投资者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户籍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登记。

以境内企业权益出资到境外企业架构搭建流程

步骤1:登记申请人获得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
37号文登记主要适用于境内自然人以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出资,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进行投融资的情况,境内权益通常指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认定以工商登记为准),故应先设立境内项目公司或通过合理方式证明持有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
步骤2:设立SPV即架构的搭建
37号文是对境内居民境外投资特殊目的公司的登记,根据外管局要求,需要提供各层特殊目的公司设立的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设立时间、出资路径、注册证件号码、股东、股权比例、经营范围等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需要注意的是,SPV公司成立的时间节点必须在境内的内资公司工商登记之后,确保SPV成立时登记申请人已拥有境内权益。
步骤3: 向境内项目公司所在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37号文登记
步骤4:新设或并购外商投资WFOE公司

相关监管与处罚

该通知第十四条规定,外汇局定期分析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整体情况,密切关注其对国际收支的影响,并加强对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事中、事后监管。
该通知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境内居民或其直接、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通过虚假或构造交易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通知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进行处罚。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该通知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虚假承诺的情况下,若发生资金流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若发生资金流入或结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该通知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境内居民与特殊目的公司相关跨境收支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进行处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境外融资到返程投资登记流程复杂,涉及多层股权架构,合规细节决定登记申请是否能成功,需要考虑的问题远不止本文概述内容所述。
若您有关于37号文登记申请的任何具体的需求或进一步的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我们的团队随时准备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支持,协助您顺利开展境外融资。
我们致力于成为您值得信赖的跨境业务法律伙伴。

浦深跨境投融资团队

乔良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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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执业领域为境内外企业并购、企业重组与投融资、资管及基金业务、投融资及其他民商事争议解决等。


朱翠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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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精通资本市场业务,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债券、重组、项目融资等。为诸多客户提供从基金前端设立募集至投资运作等一站式服务。


陈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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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民商法硕士,曾为多家上市公司、企业及金融机构提供商事争议解决、知识产权及投融资并购等法律服务。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股权投融资等领域。




周娱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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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律硕士,中国及新南威尔士州执业律师。熟悉中国保险法、公司法,擅长国际贸易领域争议解决。


毛嘉威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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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美国克拉克大学。主要业务领域是民商事、知识产权纠纷和私募股权投资。在健康、出版和人工智能及区块链领域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徐可欣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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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律硕士,主要执业方向为基金设立及运营、投融资。


孙雨晨 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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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候选人,擅长德国公司法、德国劳动法、企业出海战略、德国商标专利、中德企业并购及其他涉外法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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